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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取证(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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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过了多久,可能几秒,也可能十来分钟。

袁友冲抬起头,晃了晃晕兮兮的脑袋。

此刻,他还坐在车内,只是整个车舱都已经变形,本就紧张的活动空间,变得更加小了。

接着,他觉得自己左腿涨热非常,他试着动了动,便感到一阵钻心的疼痛,便知腿应该是被夹住了。边上,柴华正趴在方向盘上,昏迷不醒,生死不知。

安全气囊已经瘪下了,想来里头的气体已经放光。

再见其胸口微微起伏,袁友冲松了口气,知道他还没死,便又往前后两个方向看了看。

车上的玻璃,统统都碎了,自己双手、面颊也被玻璃划伤,只是严重程度尚不可知。左手有三根手指严重变形,显然骨折了,倒没多疼,就是涨热的厉害。

“被夹在两辆车中间啊,蓄意制造车祸么呵,这套路还真”袁友冲心中冷笑:“幸亏早有戒备,菜花反应也够快,再加上车速不高,否则说不得就跪了。”

制造车祸以达成伤人或者杀人的目的这一套路虽老,但出现频率相当高,袁友冲也见怪不怪了。

毕竟,相比于故意伤人、蓄意杀人,交通肇事罪哪怕负全责,罪也不大,无非坐几年牢而已。

虽说,还有款罪名为“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与故意伤人、蓄意杀人罪等同,但构成本罪的主观要件在于证明其“故意犯罪”的动机,但动机这玩意儿,很难找到下客观的定论。

就比如这会儿,前车忽然刹车,若解释为疲劳驾驶下犯困,不慎踩到了刹车,便相当难办。至于后车,来一句紧张之下误把油门当刹车,也能解释得过去。

至于“肇事”之前的异常行为,比如前车刻意控制车速,比如后车车距过小,只能作为最终判断犯罪性质及量刑的参考,并不能作为证据。

当然,若关于这类证明他们行为异常的证据比如前后车司机相互认识等足够多,自然也会影响到罪名的裁定,毕竟现行刑诉法,重的便是客观证据。

正这么想着,他忽然留意到,后车副驾驶车门打开,有一约莫三十岁上下的男人,正摇摇晃晃的往这边走。现场,制造了这场事故,他同样受到一定的伤害。

伤敌一千自损八百啊。

走了几步后,他忽然停下,掏出手机看了几眼,似乎在检查手机是否受损,随后打了个电话,便靠在已经变形的车体上休息。

过了一会儿,该车驾驶室门也被打开,司机下车后,甩甩脑袋,便也站在一旁等候着。又一分钟后,前车又下来两人,与他俩碰了个面。

见此,袁友冲用断了三个指头的左手,艰难的掏出手机一边掏还一边再心里骂骂咧咧,说以后再也不把手机放左边兜里了发现没坏,便小心翼翼的打开摄像头,拍了几张照片。

他还想录音来着,可惜这个距离,再加外界环境声音嘈杂,他都听不清对方说了些什么,更别说录音了。

不过,保守起见,他还是打开了录音功能,随后将手机扔下,用尚能自由活动的右脚踩着隐藏好,自己则同样弓着身子,打算装死。

片刻后,他听见说话声由远及近,便赶紧将自己呼吸频率放缓到极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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